2012年10月11日

法官「臨陣脫逃」 賴浩敏:一定要處理

法官「臨陣脫逃」 賴浩敏:一定要處理
記者王文玲、楊竣傑/連線報導/聯合報
板橋地方法院法官鄧雅心,承審教育史上最嚴重的營養午餐貪汙弊案卻「臨陣脫逃」,改調其他法院不成後,轉調家事法庭並釋出案件;司法院長賴浩敏不滿法官未把訴訟當事人權益放在第一位,要求板院寫檢討報告,且「一定要處理」。
鄧雅心不願表示意見。板院表示,鄧多年來申請輪調到民事庭未果,家事法庭今年有空缺,她再次申請,但四名刑事庭長認為她調動會影響午餐弊案當事人權益,在九月「法官會議」中具名提案討論「不准申調」;法官投票結果,五十五對五十三票同意鄧雅心輪調到家事法庭,板院只能尊重投票結果。板院強調鄧依規定輪調,沒「推案子」的意思,會向司法院說明。

營養午餐弊案有卅九名校長向業者收回扣遭起訴,是社會矚目案件。依司法院事務分配辦法,法官未審結這類案件即調動會影響當事人,且社會觀感不佳,原則上不宜。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重大矚目案件若更換法官,調查要重來,等於花兩倍時間,對打官司的人十分不利。兼任司法院人審委員的台北地院法官林孟皇表示,各法院不乏丟下審了六、七年未結案件即調走的例子,司法院應通盤檢討;除應要求法院院長釘緊審理重大或遲延案件法官,在結案後才能調動,也要解決每年四分之一法官調院或調庭「趴趴動」的現象。

司法院指出,司法官訓練所四十期結業的鄧雅心,去年底抽中審理營養午餐案;今年法官調動作業時,她原希望調到高院或士林地院,因違反事務分配辦法的精神,司法院並未提案。

鄧雅心隨後又向板院法官會議表示要由刑事庭調到家事庭,該院兩次討論後,表決同意讓她調職;她審理的刑事案件都重新分案,其中的營養午餐案分給去年才分發、司訓所五十期結業的法官詹蕙嘉。

賴浩敏對此十分不滿,他認為法官應摒除私心,把當事人利益放在法官個人遷調權益上,要求「一定要處理」。高等法院院長陳宗鎮及板橋地院院長張清埤,都被請到司法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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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重大案件 育嬰假、辭職都出籠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聯合報
台北地方法院規定,承審社會矚目重大案件或遲延案件過多的法官,不得調庭或請調其他法院;之前審判長蔡守訓、劉方慈審理扁案、拉法葉案期間,即使符合升遷二審資格,都沒申請調動,直到審理終結。
最近,審理國內首宗環保團體訴訟RCA(美國無線電公司桃園廠)汙染案的北院羅姓女法官申請調庭,也被法官會議拒絕。

RCA案已在北院訴訟六年,換過多名承辦法官;全案因證人及待查事實多而複雜,法官大都不想碰,偶爾才開庭。羅姓女法官接手後雖已傳喚證人開庭,因懷孕申請調庭卻被拒。

羅姓女法官認為她接此案時,院方未將此案列為重大案件,她想調庭才以重大案件綁住她,並不公平;但北院法官會議仍決議不准她請調;據稱羅姓女法官有意請育嬰假抵制。

司改會曾為該案遲延審理到北院抗議,北院也很煩惱,若羅姓女法官請育嬰假,將把全案交給十一月到任的「選任律師受訓」新法官審理。

北院行政庭長黃俊明表示,該院過去曾規定正在承審重大案件的法官若要請調,須將重大案件帶過去審理,不能留給接任的法官,這是所謂的「帶便當條款」;但實施成效不彰,有投機的法官調庭後,因不願審理重大案件,乾脆辭職不幹,案件最後仍回到原庭或重新抽籤。

黃俊明表示,北院目前雖沒有「帶便當條款」,但有法官會議的表決機制可以防範。例如目前審理前總統陳水扁侵占機密公文案的法官葉藍鸚,即使符合調庭條件,法官會議仍決議須待審結才能調庭;之前承審扁案的受命法官徐千惠,也是在審理終結後才申請調民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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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言集/法官無同理心 長官當濫好人
記者 王文玲/聯合報
板橋地院法官鄧雅心一定沒想到,一次調動會引發軒然大波,更何況,這是經過法官同仁表決,大家同意的結果。
這正是問題所在。很少法官當過被告,不用心體會,很容易忘了被告受官司所困,正義急待「速決」的審判初衷。更何況是件被告超過五十人的複雜案件。

一個人忽略了也罷,同仁們更相互體諒,只要增加工作負擔的擔子,不要落在自己肩上就好。

連法院院長也不想做壞人。在鄧雅心例子中,院長本來可以用新的法官法動用「復議權」,那麼否決鄧調到家事庭的門檻就低到投票人數的四分之一;不過,院長沒這麼做,讓鄧轉跑道。

依司法院事務分配辦法的精神,早就要求法官辦案遲延未結、審理重大矚目案件不宜調動,但如果真正落實,還會有類似鄧雅心和其他類似案例出現?

說是「共犯」結構太嚴重;司法改革走向法官自治,是要袪除司法行政的干預,經由法官會議適當決定如何分配工作,但顯然當法官拿回主導權後,鮮少從打官司的民眾角度思考,也才會呈現資深法官丟案、年輕法官接案的特殊現象。

法官也是人,也有家庭生活,也想有好的生活品質,因此,司法行政必須做好支援審判的後勤,讓法官儘量無後顧之憂。近幾年,法官、事務官、助理都有增員,法官法通過後,法官可以提早到六十歲優退,每七年可以帶職帶薪進修一年,在法庭裡還是王;社會待法官不算差,社會期待法官不要隨意「丟包」案件,速審速結的要求很苛刻嗎?

鄧雅心案例,不只她一人的責任,法官們要一起面對,當過律師的院長賴浩敏「有感」,法官不要再「無感」了。

2012年10月8日

桃檢劉仲慧移送監院 建議免職

桃檢劉仲慧移送監院 建議免職
指導被告否認犯罪…
當庭開罵書記官…
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上午公布第1號評鑑個案,桃園地檢署女檢察官劉仲慧,在台東地檢署任內,因懷疑書記官記錄她的行蹤向上級報告,要求配屬的書記官自行請調未果,當庭開罵;另在開庭時,有歧視台東原住民的不當言論,甚至指導被告否認犯罪,總計有13案言行不當,經議決移送監察院彈劾,建議免除檢察官職務。
劉仲慧雖遭評鑑建議免除檢察官身分,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又以劉坦承行為失當,認為經此事件後,已足以對她達到儆懲惕勵之效,認為劉仲慧所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識,仍適於檢察官以外的職務,因此建議在免除的同時,轉任檢察官以外的工作。
劉仲慧上個月在檢察官異動時,因人地不宜才遭「強制調動」到桃園地檢署。劉仲慧檢察官司法官訓練所第37 期結業,擔任檢察官12年,目前未婚。劉仲慧雖曾主動請辭檢察官,但到最後關頭又撤回,在檢察機關被視為頭痛人物。
曾貼文檢察官論壇
控被欺負「好想死」
據了解,劉仲慧曾在檢察官內部網站「檢察官論壇」中貼文表示:「我好想死。」並指台東地檢署的檢察長、同事都欺負她,但有檢察官回應詢問到底為何原因,她又不願說明。
評鑑指出,今年3月,劉仲慧服務台東地檢時,因懷疑她配屬的書記官記錄她的行蹤向上級報告,要求書記官自行請調未果,多次在偵查庭中辱罵書記官,或要求當事人與她的主任檢察官或書記官聯繫,致當事人對司法公正性出現錯誤的認識。
評鑑說,劉仲慧另在承辦案件出言歧視台東住民。評鑑委員不願具體說明歧視的內容,但據了解,劉仲劉雖未開罵,卻指當事人沒知識等語。另在她承辦的竊盜案件中,被告雖已坦承竊盜犯行,但劉檢察官又指導被告否認犯罪,也在一起妨害家庭案件中,指導女方否認犯行的不當言詞。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為,劉仲慧行為嚴重違反法官法及檢察官倫理規範,顯與檢察官維護法治、公平、正義的司法理念背道而馳,審酌她的違失情節,因此建議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彈劾。
部分檢察官:這項處分太重
【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劉仲慧檢察官今年9月初調桃園地檢署擔任公訴檢察官,至中午止仍在開庭,無法得知她的意見。
桃園地檢署表示評鑑委員會的決議,將在接到法務部公文再做處理。至於劉檢察官本人要如何保障自己權益,地檢署也會尊重;有部分檢察官則認為「這項處分太重」。

【2012/10/08 聯合晚報】http://udn.com/


全文網址: 桃檢劉仲慧移送監院 建議免職 | 綜合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7416205.shtml#ixzz28h6auzv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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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日

法官倫理規範


法官倫理規範
中華民國10115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010000646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規範依法官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法官為捍衛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維護法治,保障人權及自由,應本於良心,依據憲法及法律,超然、獨立從事審判及其他司法職務,不受任何干涉,不因家庭、社會、政治、經濟或其他利害關係,或可能遭公眾批評議論而受影響。
第三條
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
第四條
法官執行職務時,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因素,而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
第五條
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
第六條
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
第七條
法官對於他人承辦之案件,不得關說或請託。
第八條
法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
法官收受與其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或其他利益,不得有損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
法官應要求其家庭成員或受其指揮、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二項規定。

第九條    法官應隨時注意保持並充實執行職務所需之智識及能力。
第十條
法官應善用在職進修、國內外考察或進修之機會,增進其智識及能力。
第十一條      
法官應謹慎、勤勉、妥速執行職務,不得無故延滯或增加當事人、關係人不合理之負擔。
第十二條       
法官開庭前應充分準備;開庭時應客觀、公正、中立、耐心、有禮聽審,維護當事人、關係人訴訟上權利或辯護權。
法官應維持法庭莊嚴及秩序,不得對在庭之人辱罵、無理之責備或有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
法官得鼓勵、促成當事人進行調解、和解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解決爭議,但不得以不當之方式為之。
第十三條        
法官就審判職務上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應要求其切實依法執行職務。
第十四條       
法官知悉於收受案件時,當事人之代理人或辯護人與自己之家庭成員於同一事務所執行律師業務者,應將其事由告知當事人並陳報院長知悉。
第十五條
法官就承辦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僅與一方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溝通、會面:
一、有急迫情形,無法通知他方當事人到場。
二、經他方當事人同意。
三、就期日之指定、程序之進行或其他無涉實體事項之正當情形。
四、法令另有規定或依其事件之性質確有必要。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法官應儘速將單方溝通、會面內容告知他方當事人。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法官不得揭露或利用因職務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
第十七條
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
法官應要求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項規定。
第十八條
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有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
第十九條
法官不得為任何團體、組織募款或召募成員。但為機關內部成員所組成或無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之團體、組織募款或召募成員,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法官參與司法職務外之活動,而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之報酬或補助逾一定金額者,應申報之。
前項所稱一定金額及申報程序,由司法院定之。
第二十一條
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
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
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
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募款或為其他協助。
四、參與政黨、政治團體、組織之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之政治性集會或活動。
法官不得指示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或利用他人代為從事前項活動;並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親友利用法官名義從事前項活動。
第二十二條
法官應避免為與司法或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不相容之飲宴應酬、社交活動或財物往來。
第二十三條
法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亦不得為有減損法官廉潔、正直形象之其他經濟活動。
第二十四條
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除家庭成員外,法官應告知該親屬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
第二十五條
本規範所稱家庭成員,指配偶、直系親屬或家長、家屬。
第二十六條
法官執行職務時,知悉其他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確有違反其倫理規範之行為時,應通知該法官、檢察官所屬職務監督權人或律師公會。
第二十七條
司法院得設諮詢委員會,負責本規範適用疑義之諮詢及研議。
第二十八條    本規範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施行。

法官誤判 且看刑法第124條


自由廣場
2012-8-22       
法官誤判 且看刑法第124
 蕭曉玲

報載因為法官判決時沒有適用減刑條例,讓被告白白多吃了四百九十天的牢飯,被告出獄後收到裁定書才知道被多關了四百九十天。而事發的台南高分院非常淡定的說:審判本案的陪席法官都已經退休了,我們內部會檢討。對於造成這種無法究責的狀態,台南高分院並沒有多說一句話。

我們利用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系統查詢,查知台南高分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四○八號判決(即本件未適用減刑條例的烏龍判決)的判決法官為刑事第五庭楊明章、楊子莊、戴勝利三位法官。再細查得知楊明章法官最近一筆判決日期為一○一年八月五日,顯見仍然在任。而戴勝利法官最近一筆判決日期為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楊子莊法官最近一筆判決日期為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兩位法官應該已經退休。

是不是法官退休了就沒有辦法追究責任?《法官法》處理法官的違誤判決,必須是確定判決後兩年內的案子,並不適用於本案。然而,刑法第一二四條規定: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一條從來沒有被用過的法律,我們就拭目以待:看看法務部的檢察官,敢不敢、能不能對這三位法官提起公訴?(作者為被惡性解聘的前北市中山國中教師)

(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制度介紹


(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制度介紹



檢察官倫理規範

法規名稱: 檢察官倫理規範 ( 民國 101  1  4  發布 )
       通則
本規範依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檢察官為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應恪遵憲法、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公正、客觀、超然、獨立、勤慎執行職務。
檢察官應以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秩序、實現公平正義、增進公共利益、健全司法制度發展為使命。
檢察總長、檢察長應依法指揮監督所屬檢察官,共同維護檢察職權之獨立行使,不受政治力或其他不當外力之介入;檢察官應於指揮監督長官之合法指揮監督下,妥速執行職務。
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
檢察官執行職務時,應不受任何個人、團體、公眾或媒體壓力之影響。
檢察官應本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價值理念,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身心狀況或其他事項,而有偏見、歧視或不當之差別待遇。
檢察官應精研法令,隨時保持其專業知能,積極進修充實職務上所需知識技能,並體察社會、經濟、文化發展與國際潮流,以充分發揮其職能。
       執行職務行為之規範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時,應致力於真實發現,兼顧被告、被害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參與刑事訴訟之權益,並維護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之平衡,以實現正義。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非以使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
檢察官行使職權應遵守法定程序及比例原則,妥適運用強制處分權。
檢察官應不為亦不受任何可能損及其職務公正、超然、獨立、廉潔之請託或關說。
檢察官執行職務,除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迴避外,並應注意避免執行職務之公正受懷疑。
檢察官知有前項情形,應即陳報其所屬指揮監督長官為妥適之處理。
檢察官執行職務,應本於合宜之專業態度。
檢察官行訊問時,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亦不得有笑謔、怒罵或歧視之情形。
檢察官對於承辦案件之意見與指揮監督長官不一致時,應向指揮監督長官說明其對案件事實及法律之確信。
指揮監督長官應聽取檢察官所為前項說明,於完全掌握案件情況前,不宜貿然行使職務移轉或職務承繼權。
檢察總長、檢察長為確保受其行政監督之檢察官妥速執行職務,得視人力資源及預算經費情況,採取合理之必要措施。
檢察官偵辦案件應本於團隊精神,於檢察總長、檢察長之指揮監督下分工合作、協同辦案。
檢察官偵查犯罪應依法令規定,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但經機關首長授權而對偵查中案件為必要說明者,不在此限。
檢察官不得洩漏或違法使用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
檢察官應督促受其指揮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本於人權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之精神,公正、客觀依法執行職務,以實現司法正義。
檢察官為促其職務之有效執行,得與各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互相合作。但應注意不得違反法令規定。
檢察官得進行國際交流與司法互助,以利犯罪之追訴及裁判之執行。但應注意不得違反法令規定。
檢察官為維護公共利益及保障合法權益,得進行法令宣導、法治教育。
檢察官執行職務時,應與法院及律師協同致力於人權保障及司法正義迅速實現。
檢察官應審慎監督裁判之合法與妥當。經詳閱卷證及裁判後,有相當理由認裁判有違法或不當者,應以書狀詳述不服之理由請求救濟。
       執行職務以外行為之規範
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交活動。
檢察官若懷疑其所受邀之應酬活動有影響其職務公正性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當情形時,不得參與;如於活動中發現有前開情形者,應立即離去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
檢察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
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
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
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募款或利用行政資源為其他協助。
檢察官不得發起、召集或加入歧視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及其他與檢察公正、客觀之形象不相容之團體或組織。
檢察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檢察官不得與執行職務所接觸之律師、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財務往來或商業交易。
檢察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但正常公務禮儀不在此限。
檢察官收受與其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或其他利益,不得有損檢察公正、廉潔形象。
檢察官應要求其家庭成員遵守前二項規定。
前項所稱之家庭成員,指配偶、直系親屬或家長、家屬。
       附則
法務部得設諮詢委員會,負責本規範適用疑義之諮詢及研議。
本規範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施行。

打電話洩案情 法官李昭融恐遭彈劾

打電話洩案情 法官李昭融恐遭彈劾
法官評鑑委員會下午公布的2位被個案評鑑法官,包括板橋地院法官李昭融,與高院法官詹駿鴻,2位法官遭評鑑的事實內容,因各有不同,違失的情節也不太一樣。據了解,即將在本月改調台北地院的詹駿鴻,因違失情節較為輕微,將被移送司法院人審會議處,至於李昭融法官則可能被移送監察院彈劾。
司法官32期結業的李昭融法官,在板橋地院擔任候補法官期間,因涉及關說案件,經司法院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處,一度在民國88年底,遭公懲會議決降2級改敘處分。
而本案則是李昭融法官,在審理一對馮姓姊妹因租屋糾紛與房東互告案件時,案子分別由李昭融,與她在同法院的法官丈夫解惟本審理;李昭融為促成和解,竟當庭打電話給丈夫討論案情,告知要判誰輸贏。
此外,在去年底,盲胞邱文昇因在部落格中提到,他帶導盲犬出庭時,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官解惟本警告「如果牠亂叫,我就把牠轟出去!」邱影射解惟本是「高級流氓」。解惟本認為自己沒錯,由法官妻子李昭融向板橋地檢署遞狀控告邱男涉嫌加重誹謗,後司法院長賴浩敏接見邱姓盲胞與導盲犬,表達公開歡迎之意,才化解對立。
至於高院法院詹駿鴻,則是在審理案件時,要求假結婚的游姓被告認罪,撤回上訴以「易科罰金」,未料,因詹弄錯法條,還判游女5月徒刑,然因游女涉犯的法條本刑是7年以下徒刑之罪,依法不能易科罰金,結果,導致游女只能以易服社會勞動以折抵刑期。
【2012/09/03 聯合晚報】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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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首度公布 脫線3法官 明擬議處


法官評鑑首度公布》脫線3法官 明擬議處

1人可能送監院彈劾

〔記者項程鎮、王定傳、鮑建信/綜合報導〕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明天將首度公布法官評鑑結果;據了解,高院法官詹駿鴻、板橋地院法官李昭融、高雄地院候補法官王榆富,3人遭評鑑議處的機率不小,一般認為至少有一人會被移送監察院彈劾,其餘法官可能送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議處。
至於3人未來處分輕重,司法院官員指出,依法官法及公務員懲戒法的規定,如認定有違失,最重可能免職且剝奪公務員資格,也可能撤職,最輕可能申誡、警告或飭令注意。
李昭融昨晚表示,她現在實在不方便多說什麼,結果如何,一切尊重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詹駿鴻、王榆富則聯絡不上,無法得知其看法;高等法院、板橋地方法院都表示,尊重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決定,高雄地院則表示明天再回應。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正指出,詹駿鴻是司院法官評鑑委員會首件成案的案子,盼明天的評鑑結果獨立而公正,司改會將持續觀察;若又官官相護、雷聲大雨點小,就證明委員會功能不彰,應修法改進。
明天評鑑第一案是高院法官詹駿鴻,他弄錯法條,要求假結婚案被告游姓女子認罪、撤回上訴,選擇「易科罰金」;但判刑5個月的游女,犯的是本刑7年以下的罪,依法「不得易科罰金」。游女同意撤回上訴後,卻只能服社會勞動役以折抵刑期,被檢方下令掃地900小時才結案。
第二案是板橋地院法官李昭融,她與同法院的法官丈夫解惟,本各自審理租屋糾紛案,但案件當事人相同,是一對馮姓姊妹與房東互告案,李昭融為促成和解,竟當庭打電話給丈夫討論案情,告知要判誰輸贏。
第三案是高雄地院候補法官王榆富,他幫孩子命名時,擔心與他人同名,擅登入戶役政系統查詢資料,還為申報財產及報稅,查詢岳父、姊姊等親人的個資;司法院查出,王利用輸入假案號,查詢他人個資,總共100多筆。
其中高院法官詹駿鴻,因調高院3年期滿,未能獲高院通過留任,9月6日將回任台北地院法官。
法官評鑑委員會由律師、檢察官和社會人士組成,若認定情節重大、應予懲戒,依法官法規定,須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如情節輕微,則逕送司院人審會議處。

法官評鑑 兩個黑洞


首頁 > 自由廣場
2012-9-5
法官評鑑 兩個黑洞

◎ 曾守一
《法官法》法官評鑑,首批被法官評鑑委員會建議懲處的名單終於出爐。兩位法官中,一位是被民間司改會移請評鑑,一位是由司法院主動移請評鑑。
法官評鑑委員會的組成,除了法官、檢察官代表,特別加入了律師、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等外部代表,期盼藉此可以改變長期以來「自己人審自己人」的狀態。
果不其然,詹姓法官因為勸諭當事人撤回上訴,就被評鑑委員會建議懲處記過兩次,處分不可謂不重。而另一位李姓法官開庭時打電話和同院法官老公討論案情,在其任職的板院自律委員會只是建議申誡,到了法官評鑑委員會卻建議休職六個月,可見內部自己人對此案的評價,與外部民間的認知有很大的落差。
然而,不論是記過兩次,還是休職六個月,都不是最終確定的「裁判」,只是建議。到底,這樣的行為應該如何定「罪」?司法院還是把這個權力牢牢抓在手裡,《法官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必須由司法院專設的職務法庭,才能審理法官的懲戒事項。而這個職務法庭,就不設外部代表了!論者有謂,「法官評鑑八個月僅成立兩案,評鑑淪為背書,司法信賴難重建。」究其實,這兩個案子根本還未成立呢!
另外,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這兩案都是因為開庭錄音光碟的公開,事證俱在,讓法官無法閃躲,也讓評鑑委員會的委員如臨現場,才能如此明快的做出懲處建議。而同受《法官法》規範的檢察官就比法官們幸運了。本會受理多起申訴檢察官案件,當事人屢次向地檢署申請複製檢訊錄音光碟,都被檢察長以「閱卷要點並無得聲請複製庭訊光碟之規定,法無依據,礙難准許」駁回。因此,無論當事人在檢訊中遭受了多少委屈,也無法利用錄音光碟來證明檢察官的濫權違法。如此,政府花錢建置這些設備,卻要何用?
(作者為中華人權協會司法官個案評鑑申訴中心專案秘書)

這法官太扯!竟當庭打給老公討論案情

這法官太扯!竟當庭打給老公討論案情
法官評鑑委員會下午將公布2脫線法官,板橋地院李昭融當庭打電話給同院擔任法官的丈夫解惟本討論案情,可能遭移送監察院;高院法官詹駿鴻,影響當事人的上訴權,可能會被移送司法院人審會議處。至於高雄地院法官王榆富,擅自登入戶役政系統查詢他人個資,則仍將繼續討論,不在這波公布名單之列。
李昭融、詹駿鴻 列首波法官評鑑委會淘汰對象

法官法今年7月6日上路後,李昭融、詹駿鴻2位法官,是首波遭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公布淘汰的對象。不過,2位法官的未來,仍將視後續的議處結果,其中,李昭融法官若經監察院彈劾,將會移由職務法官進行審理,情節嚴重將會喪失法官身分。
法界人士表示,李昭融法官如遭監察院彈劾,則必須移送職務法庭審理,除最重的撤職處分外,另有申誡、罰款、免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等處分。
司法院表示,推動長達23年的法官法,經立法通過後,由法官、檢察官、律師及社會公正人士共11人組成的法官評鑑委員會,藉由引進外部委員的機制,同時為保障民眾的受審權利,針對不適任的法官進行個案評鑑,以達淘汰的目的。
法官評鑑委員會下午2點30分,將由召集委員范光群公布評鑑的結果,公布的對象,包括高院法官詹駿鴻和板橋地院法官李昭融2位法官。
據了解,下午即將公布的法官評鑑第1案是高院法官詹駿鴻,他因弄錯法條,導致當事人沒有上訴的權利,也不能易科罰金,最後只能易服社會勞動結果;第2案則是板橋地院法官李昭融,在審理馮姓姐妹與房東互控案件時,李昭融法官為促成和解,當庭打電話給在同院擔任法官的丈夫解惟本討論案情,被認為不當,移送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2012/09/03 聯合晚報】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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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須知


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
司法官個案評鑑申訴中心
<<申訴須知>>
                                                                
一、     司法官個案評鑑申訴中心簡介
<<法官法>>20116月完成立法,司法官個案評鑑制度正式於201216日施行,312日法務部核發本協會「社團法人申請個案評鑑法官/檢察官許可書」。為此本協會特別成立「司法官個案評鑑申訴中心」承辦申請評鑑檢察官/法官的業務,期為確保人民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善盡民間監督的責任。
中華人權協會第15屆理監事名單
理事長:蘇友辰
副理事長:查重傳
名譽理事長:高育仁、柴松林、許文彬、李永然
名譽顧問:馬漢寶、黃東熊、薛承泰、李念祖、曹興誠
常務理事:李永然、高永光、葛雨琴、楊泰順、周志杰
理事:呂亞力、葉金鳳、朱鳳芝、李孟奎、李復甸、王雪瞧、吳惠林、
             林振煌、鄭貞銘、林天財、馮定國、周韻采、汪秋一、鄧衍森
常務監事:王紹堉
監事:李鍾桂、楊孝濚、劉樹錚、李本京、蘇詔勤、羅爾維
秘書長:吳威志
二、     我們的目標
我們的目標是維護司法人權,追求合乎人性尊嚴的公平審判及落實司法為民的理念。人權,是與生俱來的權利,人皆有之。維護人權,表現在司法上,就是確保人民獲得公平審判的機會。
然而,僅只是這個機會並不能讓部分檢察官/法官在偵審過程中,免其驕矜與怠惰,也不能使他們打從心裡認同司法為民的觀念。面對這樣的檢察官/法官,弱勢人民經常遭受他們的羞辱與歧視而不知如何是好。法官法施行後,這個現象可以被改變了!經由您的申訴,我們可以再透過申請個案評鑑檢察官/法官這個制度,要求司法院或法務部將不適任的司法官移送懲戒或令其去職,讓我們一起來改變這些不合理的司法現況吧!
三、     我們能為您做什麼
如果您認為在偵查/審判期間檢察官或法官的行為有損其職務尊嚴或職務信任。例如,開庭時打瞌睡、左顧右盼沒有認真在聽審、低頭看自己的卷宗或無正當理由不准許您聲請調查某項證據等。
如果您認為檢察官/法官洩漏職務上所知悉的秘密。
如果您認為檢察官/法官違反檢察官/法官倫理。
如果您認為檢察官/法官無故延遲案件的進行影響您的權益。
◎如果您認為檢察官/法官的言行態度讓您覺得遭受委屈或冤屈。例如在您發言過程中制止您的發言、或不讓您發言、或用言語羞辱侮辱您、或明顯歧視您、或用語尖酸刻薄、或向第三人洩漏您的個人資料、或強迫您和對方和解,或威脅您不得上訴等等。
在您的案子中發生上述任何一種情形,都歡迎向我們提出申訴。
四、     我們不能為您做什麼
我們不能對您的案件的判決結果提供協助。
我們不能對不是您的案件提供協助。
我們不能對您已經向其他單位提出申訴的案件再提供協助。
我們不能對發生在兩年以前的申訴事實提供協助。
我們不能對沒有具體事證的申訴提供協助。

五、     申訴方式和流程
本人親來電預約申訴時間。


本人填寫好申訴書。
  



本人攜帶申訴書和相關案件文書或錄音檔案親到申訴中心面談。

六、申訴專線:02-3393-6900
七、來電時間:周一至周五14:00—18:00(春節、國定假日休息)
八、申訴人:限於訴訟案件當事人及犯罪被害人。
九、被申訴人:違反<<法官法>>各審級法院法官和檢察署檢察官。
十、公益服務:本會對請求個案評鑑之申訴人不收取任何費用或報酬。
十一、攜帶文件:
    ()身分證明文件。
    ()申訴書(請指明申訴對象、事件發生的時間和地點、申訴事實,具名申訴)
    ()證明申訴事實的相關案件全部完整卷宗影本兩份。
    ()事件發生時偵查或審理的法庭錄音。
    ()上述文件資料本會將予保密,除申訴書由本會留存外,於本會不受理申訴時交還當事人,但如本會受理申訴則不予交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