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8 |
來函
◎ 林錦村
有關「法務部,不准吃案喔!」一文,法務部說明如下:
一、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偵辦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台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涉犯貪汙等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涉有貪瀆等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串證、滅證及逃亡之虞,且所涉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聲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同月十三日裁定羈押、禁止接見及通信。依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自羈押之日職務當然停止,法務部業依法停止其職務,並於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生效。
二、有關檢察官陳玉珍所涉行政責任部分,台高檢署業已分案調查中,法務部將依行政調查之結果採取適當之行政究責機制。如經調查確有應受懲戒之情事,且情節重大,法務部將依法官法、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規定移送監察院審查,並先行停止其職務。按法官法第五十條規定,如受免除檢察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撤職之懲戒處分,不得充任律師。又懲戒處分確定前,另依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規定,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者,不得充律師。其已充任律師者,停止其執行職務。應已可防止其聲請轉任律師。
(作者為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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