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30日

法官未依法定程序審理 評委會建議罰月俸

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聯合報  2013/01/30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呂政燁審理8件案子,未依規定在開庭前5天送達傳票,妨礙被告行使防禦權,其中一件沒傳訊被害人,收案5天就判決;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移送監察院審查,建議罰2個月月俸處分。
法官評鑑委員會指出,鄭姓男子不滿房東要他搬走,毀損屋內裝潢,還放條死魚在冰箱,房東氣得控告鄭姓男子毀損。2011年12月30日,呂政燁受理這件案子,未依5日前送達傳票的規定,去年1月4日開庭,當天就判決房客拘役20天。

房東不滿案子就這麼結掉,指責法官不讓他主張權益,鄭姓房客也未賠償就輕判,請檢察官上訴。台灣高等院批一審法官粗率,未傳訊被害人,從收案到判決不到5天,只求立刻結案。二審勸雙方和解,房客同意賠9萬元,獲判緩刑。

台北地方法院自律委員會開會,表決通過依法官法規定將呂送評鑑。

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呂政燁審理過的案件中共有8件類似毀損案未依法定程序審理,情節重大,決議移送監察院審查,考量呂自我檢討反省,擔任法官具工作熱忱,並積極參與法院公共事務,建議罰2個月的月俸。


2013年1月25日

司法改革 創新求變或自廢武功?



  • 2013-01-25 02:06
  •  
  • 中國時報
  •  
  • 【蘇友辰】
     司法院繼「人民觀審制」建構之後,又推出改造「憲法法庭」的新猷;而最高法院從廢止「保密分案」的內規,到死刑案件量刑問題容許行言詞辯論,甚至考慮五人合議為一致決的慎刑決議,對人權保障的促進,增強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呈現新的形貌與作為,均值得肯定。而本屆專業立委如尤美女、謝國棟等人為改造最高法院組織運作模式,強化其終審的角色功能,相繼提出民事及刑事「大法庭」的設計,透過法院組織法的修正,使得最高法院組織功能賦與全新的架構,期望藉助統一法律見解,消除各庭各吹一把號的亂象;而司法院為配合法官法的施行,隨後也提出包括行政「大法庭」的對應版本以為呼應,對追求司法正義者而言,值得期待。
     目前甚囂塵上的幾件司法議題,均攸關罪責之有無與刑罰輕重之判斷。例如接受政府委託研究案的大學教授是否具「授權公務員」身分,其以不實發票核銷,是否應適用貪汙治罪條例處罰,未來可能有重大爭議,有待終審統一解釋。
     特別是,國際人權憲章包括《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之引進成為國內法,並於二○○九年十二月十日正式施行之後,有關人權保障的規範其位階高於國內法,具有特別法之效力,不論行政、司法均應直接適用;而且依《兩公約施行法》第三條規定,在適用該兩公約時,還要參照其立法意旨及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解釋。也由於該《兩公約》的實體規範內涵過於概括抽象,一般性意見解釋又過於廣泛,將來適用上的拿捏當非易事,終審各庭法律見解的分歧可能更為嚴重,此時兩個最高法院分別設置三種「大法庭」扮演終局判決前的統一見解的角色,益形重要。
     然而,筆者認為未來設置之各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或行政大法庭為了一件個案的法律見解,勞師動眾作集體解讀或詮釋,且其效力若僅能拘束個案,甚至如謝國棟委員版的草案還有跨各大法庭的「聯合大法庭」的設計,不免有「大材小用」的侷限。如此大陣仗的布局,祇是為單一個案法律邏輯演繹,不免失之過狹。不若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大法庭」有違憲審查權。故果能放大格局,擴張其功能,例如將重大爭議的死刑刑事案件於判決確定後,檢察總長以審判違背法令多次提起非常上訴尋求救濟而被駁回者,即直接提交「聯合大法庭」作多面向、具憲法法理層次的審查及最終的裁決,那將是決斷大是大非名符其實「大法庭」的展現。
     要提醒主事者的是,司法院最近推出的「憲法法庭」賦與全新風貌,強化其釋憲與統一解釋法令的功能,讓釋憲運作法庭化及裁判化,是一件憲政大改革,確實應予喝采。不過,在二○○一年十月五日公布的大法官會議第五三○號解釋,已然宣示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為實現「一元單軌」審判體制,應依憲法第七十七條制憲本旨,在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司改三法(包括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司法院組織法)的誡命,隨著歲月之增長,似乎已經被淡忘而束之高閣。對此,司法院似不以為意,而立法院也有所怠惰。
     在追求建構新制之前,這種最高司法審判與最高司法行政分離違憲現象不作調整,放棄司法院本為最高審判機關,在單一屋頂架構下可以統轄各大法庭作合憲性的運作;而改採山頭林立等而下之分隸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所屬三大「大法庭」與司法院另立門戶作「憲法法庭」的設計,似乎捨本逐末,有了分身而忘了本尊,在體制上顯得有點錯亂。在此呼籲立法院、司法院在追求新猷趕工出櫃之前,允宜加以正視。
     (作者為律師,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

2013年1月24日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林銓正找同事代班訊問延長羈押的性侵案被告吳鑑洲,被律師抓包提抗告,最高法院撤銷延押,林法官改裁定吳交保5萬元,被指輕縱性侵犯,高院昨表示,將由法官自律委員會調查是否有疏失。
蘋果日報報導,有性侵女友前科的吳鑑洲坐牢出獄後,2011年又被女子指控下藥迷姦並偷拍性愛影片,一審判刑14年。吳上訴高院,由法官林銓正審理,兩度裁定延押。
第3次召開延押庭時,林銓正找另名法官王屏夏代為訊問吳,裁定延押;但吳的律師發現林法官未開延押庭,卻在裁定書上簽名,延押裁定有瑕疵,向最高法院抗告成功。
此時吳案審結,合議庭認為吳未迷昏性侵,減刑改判6年徒刑;林銓正認為案子已經審完,無羈押必要,改裁定吳交保。
高院發言人洪光燦昨表示,雖然第3次延押庭由代班法官訊問,在參酌訊問筆錄後,合議庭法官仍形成正確妥適的心證,決定再延長羈押,符合程序,沒有違法。


全文網址: 性侵犯交保 法官被指輕縱…將調查疏失 | 情慾犯罪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7639601.shtml#ixzz2I6KVdn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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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約收取吳俊立50萬…前法官林德盛收賄 收押

2013-1-19
自由時報

前花蓮高分院法官林德盛(左2)涉嫌與前台東縣長吳俊立期約50萬元賄款,被法院裁定羈押禁見。(記者林欣漢攝)
〔記者林欣漢/花蓮報導〕前花蓮高分院法官林德盛涉嫌在審判期間與被告前台東縣長吳俊立有不正常會面,並期約收取50萬元賄款,判吳俊立無罪;另外,他曾在收取10萬元賄款後,以承審法官身分影響判決,將原應判決有罪的毒品案被告改判無罪,昨天被檢方聲請羈押獲准。
昨天凌晨1點左右,林德盛遭裁定羈押禁見,戴著手銬走出法庭,被押解到花蓮看守所,過程中他以衣服、毛巾遮臉,不發一語。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建榮說,林德盛(58歲)3年前被查出私下與承審的被告前台東縣長吳俊立私下會面,也另與女子發生婚外情,遭公懲會撤職,從此被最高檢察署「正己專案」列管。
檢方調查發現,林德盛當年私下到吳俊立別墅會面,雙方還涉嫌約定以50萬元價碼判決吳俊立無罪。檢方也查出,林德盛7年多前擔任二審法官,審理一樁毒品案件,向當事人索賄10萬元,並以承審法官身分主導陪席法官心證方向,最後將一審判有罪的毒販改判無罪。
檢方前天上午依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嫌,傳喚林德盛及擔任掮客、白手套的江姓女子到案說明,江女對案情有明確陳述,訊後請回;林德盛則矢口否認收錢,還辯稱毒犯同一毒品案被判有罪。
檢方認為,林德盛期約及收受賄賂嫌疑重大,且有串證、逃亡之虞,偵訊後當庭逮捕聲押,法院也裁定收押禁見。許建榮說,將進一步清查林德盛任職法官期間承審案件是否有類似情形,擴大偵辦中。

前法官向被告收賄 檢方聲請羈押


【2013/1/17 22:26】自由時報

〔本報訊〕前花蓮高分院法官林德盛,因為涉嫌在任職法官期間,竟向被告收取賄款後,將一審有罪改判成無罪。今(17)日林德盛花蓮地檢署傳喚林與關係人到案說明,訊後檢方向法院聲請羈押。

 檢方表示,林德盛在曾在擔任花蓮高分院二審法官時,利用職權之便,在審理毒品、貪汙案件時,像被告人收取賄款後,將一審有罪改判為無罪。另外,林德盛在審理前台東縣長吳俊立貪污案時,被人拍到前往吳俊立家中會面,事後還遭停職二年。

 雖然林德盛否認犯案,檢方認為林德盛犯案事實確定、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串證、逃亡之虞,向花蓮地院聲請羈押。

花蓮高分院法官私會吳俊立 撤職2年


 【2010/7/20 17:49】自由時報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花蓮高分院法官林德盛(現改名林德倫),發生婚外情,還與有案在身的前台東縣長吳俊立,在吳私人別墅見面,林德盛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理,公懲會今天將林撤職並停止任用二年。

至於林德盛刑責部分,最高檢察署認為有必要調查林有無徇私舞弊,已將全案發交花蓮地檢署偵辦﹔政風特蒐隊在最高檢「正己專案」指揮下,去年六月間,拍到林德盛與友人前往吳俊立位於台東的別墅,證實林涉及風紀案。

公懲會指出,司法官訓練所第廿三期結訓的林德盛,從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擔任花蓮高分院法官,負責民、刑事審判,林不法行為,嚴重損害法官形象和司法公信,應予懲戒。

收賄數十萬 前法官林德盛收押

2013-1-18
 自由時報

前花蓮高分院法官林德盛。(記者吳為恭翻攝)
〔記者林欣漢/花蓮報導〕前花蓮高分院法官林德盛,被控任職期間,利用承審毒品、貪污兩件案件機會,向被告收取數十萬元賄款,將一審有罪判決改判為無罪,檢方昨傳喚林德盛到案說明,漏夜聲押獲准。
林德盛是司法官訓練所第23期結訓,民國88年擔任花蓮高分院法官,負責民、刑事審判,不但與承審的貪瀆案被告、前台東縣長吳俊立,於私人別墅會面,還與一名陳姓女被告發生婚外情,3年前被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停職後自行請辭,到花蓮縣議會法制室擔任主任,目前在花蓮開業當律師。
花蓮地檢署調查,林德盛涉嫌於民國95、96年間,與承審的兩件毒品、貪污案件被告收賄數十萬元,將一審有罪判決改判為無罪,檢方昨傳喚他到案,不過林德盛矢口否認犯案,檢方認為林涉嫌重大,偵訊後當庭逮捕,晚間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押。另一名江姓關係人請回。
花蓮法界人士昨獲悉此消息,大多不願表示意見,「不予置評。」也有人說,林德盛私下交往複雜,已不是新聞。

2013年1月16日

性侵犯交保 法官被指輕縱…將調查疏失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林銓正找同事代班訊問延長羈押的性侵案被告吳鑑洲,被律師抓包提抗告,最高法院撤銷延押,林法官改裁定吳交保5萬元,被指輕縱性侵犯,高院昨表示,將由法官自律委員會調查是否有疏失。
蘋果日報報導,有性侵女友前科的吳鑑洲坐牢出獄後,2011年又被女子指控下藥迷姦並偷拍性愛影片,一審判刑14年。吳上訴高院,由法官林銓正審理,兩度裁定延押。
第3次召開延押庭時,林銓正找另名法官王屏夏代為訊問吳,裁定延押;但吳的律師發現林法官未開延押庭,卻在裁定書上簽名,延押裁定有瑕疵,向最高法院抗告成功。
此時吳案審結,合議庭認為吳未迷昏性侵,減刑改判6年徒刑;林銓正認為案子已經審完,無羈押必要,改裁定吳交保。
高院發言人洪光燦昨表示,雖然第3次延押庭由代班法官訊問,在參酌訊問筆錄後,合議庭法官仍形成正確妥適的心證,決定再延長羈押,符合程序,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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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批法官偷懶〉高院︰移自律委員會

2013-1-16
 自由時報

〈蘋果批法官偷懶〉高院︰移自律委員會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針對蘋果日報昨天頭版報導「法官太偷懶,開庭找人代班,讓淫狼跑了」等內容,高等法院合議庭庭長周煙平強調改判被告吳鑑洲六年及交保均依法辦理,至於找同庭法官王屏夏代開延押庭,是因受命法官林銓正有重要公事,應檢討之處是未將王屏夏列名在延押裁定書陪席法官並簽名;高院發言人洪光燦指出,因媒體大篇幅報導後已引起外界疑慮,將移請高院法官自律委員會討論法官有無責任。
周煙平表示,蘋果日報記者劉昌松前天詢問他此案經過,他已盡力說明,表示因查無吳下藥證據,且兩造原是男女朋友,吳坦承性侵犯行,沒下藥必要,因此改依乘機性交罪判吳六年等經過,只有法官代班是否應在裁定書簽名的問題,他形容該報導刊出後,「合議庭是跳到黃河也洗不清」。
消息也指出,林銓正法官日前被蘋果日報記者查證時,林詢問此案有重要性嗎?該報記者表示「上級交代,一定要處理(意指報導)」,林銓正昨看到被報導成縱放淫狼、偷懶,很難過。
高等法院昨日一早指示該刑三庭周煙平庭長等三法官提出書面報告,發言人洪光燦接著召開記者會表示,合議庭指出,去年11月28日延長羈押庭的訊問時,受命法官林銓正因有重要公務處理,急著完成前一天宣判某貪瀆案判決的補充理由,因此委請同庭的另名法官王屏夏代為訊問被告吳鑑洲。

2013年1月15日

死刑辯論/最高法院「作文功」 令人火大

□ 死刑辯論/最高法院「作文功」 令人火大
張升星/台中地院法官(台中市)/聯合報 2013/01/15
最高法院大費周章就死刑案件開庭辯論,結果日前宣判,老狗玩不出新花樣,還是撤銷發回!
最高法院提出多項理由認為必須撤銷發回:一、法院必須先調查論罪證據(有無殺人),然後才能調查科刑資料(有無前科),否則就是程序違法。二、量處死刑案件,應採類似「盤點存貨」的方式,就有關量刑事由逐一審酌,否則不符「比例原則」。三、法院依據檢察官請求判處無期徒刑,檢察官繼續上訴請求加重量刑,是否有違「禁反言」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但這些官樣文章,只是推諉卸責的煙幕彈。

本案犯罪事實明確,被告前於八十二年間殺死女友,經判決服刑後出獄;又於九十八年間與因感情及財務糾紛,持土造鋼管槍枝殺死安親班女教師。上述犯罪事實歷經一、二審及最高法院二次撤銷發回,前後六次審判結果並無歧異,被告亦均坦承不諱。

最高法院指摘高院「誤置調查順序,先行調查被告前案殺人前科,採為量刑依據,並未精緻、妥適辯論量刑事由」首次撤銷發回;然後質疑高院改判死刑「並未詳加敘明終身監禁取代死刑之可能,量刑事由未予調查審酌」二度撤銷發回;本次三度撤銷發回的理由大同小異,只是增加「盤點存貨」、「禁反言」、「不利益變更禁止」的名詞來遮掩其冷飯熱炒的本質。

既然最高法院一再挑剔原審未能精緻、妥適調查及辯論量刑事由,乾脆就由最高法院公開示範何謂「精緻、妥適」?如何「盤點存貨」?本案不僅召開言詞辯論,檢辯雙方及被害人家屬都到庭攻防,言詞交鋒,搞得煞有介事,結果還是撤銷發回!這樣就叫「精緻、妥適」的量刑辯論?

最高法院向來的標準答案是:最高法院為法律審,不介入事實調查,無法調查量刑事由。想撤銷發回,就說原審法律見解錯誤,必須糾正,但面臨質疑其具體標準為何?卻又諉稱此乃事實調查,不干他的事!僭居高位的權力傲慢,加上司法院的長期縱容,就是司法亂象的罪魁禍首。

最高法院濫行發回而毫無愧色,還振振有詞要求集體配合作假,簡直莫名其妙。最高法院批評檢察官照抄判決然後附加寥寥數語就提出上訴,但最高法院還不是照抄判決然後附加寥寥數語就撤銷發回?刑事訴訟採行言詞辯論,法庭活動才是核心關鍵,書狀表達根本不是重點。難道要像最高法院這種窮極無聊的作文比賽,才算及格?

至於加重量刑有無違反「禁反言」、「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本來就是最高法院應該回答的問題,不是嗎?

其實最該「盤點存貨」的就是病入膏肓的最高法院。沒有別的藥方,只能砍掉重練!但是司法院在各方壓力下提出疊床架屋的「聯合大法庭」,還要替這批貨色加官晉爵。這種「最高」法院,你不覺得「火大」嗎?

2013年1月11日

醫糾法送審 消基會:別只求快速

醫糾法送審 消基會:別只求快速
【2013/01/11立報】


【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行政院日前推出《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送入立院,立法院9日審查部分條文。不過,民間團體有不同意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10日舉行記者會,指出「醫糾法」草案不問是非,只求快速解決,恐怕有損消費者權益。
草案內容設定非醫療人員明顯故意的醫療糾紛需採強制調解,透過衛生署醫療事故補償金補助,而9日審查通過的部分條文包括,醫療糾紛調解程序應於受理日起3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3個月,以一次為限。調解醫療糾紛最長不會超過半年。
糾紛鑑定未入法期待縮減糾紛處理時程的「醫糾法」,沒有針對糾紛鑑定有更多著墨。消費者報導雜誌發行人陳智義指出,如果要調解補償,必須釐清真相,但鑑定沒有入法,只針對「賠償」規範,協商完成後,不能再提起民事訴訟,消費者權益將受損害。
賠償費不該全民買單消基會董事游開雄指出,草案以「調解先行」為精神,過失賠償上限是2百萬元。這筆賠償由政府編列預算,全民買單,這樣的修法恐會讓醫療人員在面對醫療行為的謹慎態度打折。


▲消基會10日在立法院前舉行記者會,批評「醫糾法」草案只求快速解決糾紛,不問是非,恐怕只會讓消費者權益受損,呼籲立法院不該讓有問題的法案過關。(圖文∕楊萬雲)


消基會秘書長雷立芬表示,對醫療疏失追根究底是「醫病關係」遭扭曲及醫療資訊不對等的結果。台灣醫生平均看診人數是每小時15人,是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國家的2.5倍,醫生與病人互動不足。
病例應中文化游開雄也強調,雖然「醫糾法」草案要求發生糾紛時,病患得向醫療單位取得病例,問題是病人看不懂病例,呼籲病例應該中文化。
他直言,這次修法草案「不問是非只求快速解決問題」、「國家編列賠償金預算、醫療疏失全民買單」、「醫病關係無從改善」,這樣沒有完整配套無法解決問題的草案,千萬不可輕易過關。


▲消基會認為推動「病歷中文化」,並協助病患瞭解相關病歷內容的配套措施,並將鑑定程序納入草案中,才有機會減少糾紛,圖為台北馬偕醫院。(圖文∕楊萬雲)


先前立委對「醫糾法」將強制民眾先行調解提出質疑,衛生署醫事處長許銘能澄清,醫糾法沒有強制民眾一定要調解,一旦發生醫療糾紛時,醫療院所需在48小時內指派關懷小組與當事人溝通,再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初步鑑定」。若當事人仍有疑問,再向各鄉鎮市原設有的調解委員會、地方政府因應《醫糾法》而設立的醫糾爭議調解會,申請調解。條文也增定了,民眾提起民事訴訟,進入調解程序時間,不影響民事訴訟2年請求權的時效。

吳敏誠殺人案生死辯後 最高法院再發回

吳敏誠殺人案生死辯後 最高法院再發回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聯合報
男子吳敏誠十九年前殺死女友入獄,三年前又當街槍殺擔任幼教老師的黃姓女友;他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二審三度被判死刑,最高法院上個月首度為死刑案件召開言詞辯論庭,昨天以二審法院未作科刑辯論撤銷死刑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表示沒有自為判決絕非推責,是不再容許法官憑感覺量刑,並要求高院建立完善量刑審酌辯論制度;也不代表最高法院以後不會判死刑。

最高法院指出,今後法院審理刑案,法官必須就刑法第五十七條被告科刑輕重標準逐一調查及辯論,才符合保障被告訴訟基本權的正當法律程序;「死刑案件尤應嚴格遵守,才符合國際公約的要求。」吳敏誠案高院未踐行這項程序,撤銷原判決。

吳敏誠的律師尤伯祥表示,這項判決具指標意義也符合社會期待,將對一、二審法院產生指導作用,導正實務上法官忽視科刑必須辯論、僅憑個人感覺量刑的缺失。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也肯定判決,她表示今後法官判死刑必須更謹慎。

吳敏誠被控於一九九三年殺死女友,服刑出獄後結識黃姓女友,因財務糾紛,於二○○九年在黃女任教的托育中心前當街槍殺她;檢察官起訴求處吳無期徒刑,一審照判,檢察官上訴後,高院二審到更二審均判吳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法院沒有調查吳敏誠成長背景及生活狀況,就以吳手段凶殘、無教化可能性為由判死;吳敏誠已四十四歲,若判無期徒刑,至少得關三十年才能假釋,屆時他已是七十多歲老人,是否確實無教化矯正的期待可能性,二審完全未作實證調查,判決不夠完備。

最高法院也指出,檢察官起訴時求處無期徒刑,一審照判,檢察官上訴是否違反「禁反言」法律原則,攸關上訴是否合法,但二審法院未調查。

最高法院也批評檢察官上訴草率,上訴理由照抄一審法院判決書,只在後面附加「被告惡性重大,理應處死刑」等五十六個字,「檢察官是法律專家,上訴理由竟如此草率,等於沒有寫。」

2013年1月8日

轉載:大法官會議審理案件法草案相關報導

重大變革/大法官全面法庭化 不再閉門會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聯合報
「大法官會議」將成為歷史名詞。司法院院會昨天通過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大法官的組織將全面法庭化,分為憲法法庭及統一解釋法庭,未來大法官決議前,須開庭行言詞辯論並作成裁判書,不再以閉門會議方式進行。

這次修法的另一重大改革是,過去民眾聲請釋憲必須等裁判確定,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後,才能向大法官會議提出聲請,因訴訟程序冗長,緩不濟急,現在修法改為,民眾可以在案件審理中聲請釋憲,對民眾權益保障更為周延。

過去立委聲請釋憲,須經三分之一的立委連署才能提出,現在降低門檻,改為四分之一立委連署即可聲請。

大法官會議釋憲制度實施六十四年,過去一直被外界抨擊為黑箱作業;司法院有鑑於審理制度不夠透明,去年邀請四位卸任大法官及多位憲法學者組成研修會,大幅修改大法官審理案件的程序,將三十五條條文擴充為一○九條,讓大法官審理案件全面改為一般法院審理案件的模式。

司法院指出,未來大法官將分為「憲法法庭」及「統一解釋法庭」,前者審理法規違憲、機關爭議、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地方自治保障等案件,後者審理統一解釋法令及審判權爭議案件。原則上,大法官審理案件時,須在公開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必要時以視訊方式直播辯論過程,當事人經審判長許可後,可在法庭上詢問證人及鑑定人,並可聲請調閱筆錄。

司法院表示,大法官評議後應撰寫判決書,記載主文及理由,並由主筆的大法官署名,讓判決書徹底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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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仿美設「法庭之友」 讓各界發聲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聯合報
大法官憲法法庭在審理案件時,為了讓程序透明化及廣納各方意見,參考美國「法庭之友」制度,讓各界有機會主動表達意見,有助於消弭社會歧見。
舉例來說,同志結婚登記被戶政機關拒絕,同志認為現行民法婚姻制度違憲,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憲法法庭倘若受理,民間團體可以向憲法法庭敘明其與本案關聯性後,向憲法法庭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供法庭參考。

又如,台東美麗灣爭議事件,台東縣府第一次環評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不合法,台東縣府不斷召開環評,引起民眾不滿,如果民眾聲請釋憲,環保團體也可以向憲法法庭陳述意見和提供資料。

司法院指出,憲法法庭在審理案件時,認為有必要也可以主動通知一般民眾或民間團體到庭陳述意見。

司法院表示,民眾或民間團體向憲法法庭提出的意見,一旦經當事人引用,視同當事人的陳述;將有助於當事人打釋憲官司。

此外,為了提升釋憲案件審理的效率,解決現行法規定合憲違憲解釋均須達到三分之二的出席及三分之二的同意人數高門檻,反覆表決不易通過的問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規定,違憲判決應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的門檻,如果未達成,就視同不違憲的判決,使案件一旦交付評議,可以立刻得到明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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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中案件 可聲請大法官釋憲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聯合報
司法院修正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將來民眾若認為審理中的案件適用法律有違憲爭議,可以直接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不用再等到案件敗訴確定才提出聲請;這項新制將更周延地保障民眾權利。
大法官憲法法庭解釋法律,如果認定法律違憲,可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大法官宣布該法律立即失效,另一種是該法律定期失效(也就是所謂的落日條款),讓主管機關有時間修法。


新制中對於這兩種情形分別明定民眾權利救濟的程序。如果是法律違憲、立即失效,民眾原先在普通法院審理中的案件,承審法官必須依照憲法法庭的解釋意旨判決;如果大法官解釋前已判決確定的刑案,檢察總長可以提起非常上訴;如果還未執行完畢的案件,在違憲範圍內,不得再執行。

司法院指出,如果法律違憲,被憲法法庭宣告定期失效,普通法院審理中的案件仍應適用還未失效的法律;但新制授權普通法院的法官,可以審酌人權及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裁定停止訴訟,等到該法修正後再依新法審理判決。

舉例而言,轟動一時的一銀押匯弊案,三名被告柯芳澤等人纏訟廿八年後獲判無罪確定,三人聲請冤獄賠償卻遭拒;當時法院認為,三人遭羈押是因重大過失所致。三人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認為冤獄賠償法的規定違憲,二年內失效;後來主管機關另定「刑事補償法」取代冤獄賠償法,柯芳澤等三人依新法聲請冤賠獲准。

柯芳澤等三人在一銀押匯案聲請冤賠過程中飽受煎熬,若依新修正的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在大法官憲法法庭釋憲後,新法尚未通過前,普通法院法官可以裁定暫停審理,等新法通過後再判決。

2013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