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8日

轉載:大法官會議審理案件法草案相關報導

重大變革/大法官全面法庭化 不再閉門會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聯合報
「大法官會議」將成為歷史名詞。司法院院會昨天通過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大法官的組織將全面法庭化,分為憲法法庭及統一解釋法庭,未來大法官決議前,須開庭行言詞辯論並作成裁判書,不再以閉門會議方式進行。

這次修法的另一重大改革是,過去民眾聲請釋憲必須等裁判確定,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後,才能向大法官會議提出聲請,因訴訟程序冗長,緩不濟急,現在修法改為,民眾可以在案件審理中聲請釋憲,對民眾權益保障更為周延。

過去立委聲請釋憲,須經三分之一的立委連署才能提出,現在降低門檻,改為四分之一立委連署即可聲請。

大法官會議釋憲制度實施六十四年,過去一直被外界抨擊為黑箱作業;司法院有鑑於審理制度不夠透明,去年邀請四位卸任大法官及多位憲法學者組成研修會,大幅修改大法官審理案件的程序,將三十五條條文擴充為一○九條,讓大法官審理案件全面改為一般法院審理案件的模式。

司法院指出,未來大法官將分為「憲法法庭」及「統一解釋法庭」,前者審理法規違憲、機關爭議、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地方自治保障等案件,後者審理統一解釋法令及審判權爭議案件。原則上,大法官審理案件時,須在公開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必要時以視訊方式直播辯論過程,當事人經審判長許可後,可在法庭上詢問證人及鑑定人,並可聲請調閱筆錄。

司法院表示,大法官評議後應撰寫判決書,記載主文及理由,並由主筆的大法官署名,讓判決書徹底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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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仿美設「法庭之友」 讓各界發聲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聯合報
大法官憲法法庭在審理案件時,為了讓程序透明化及廣納各方意見,參考美國「法庭之友」制度,讓各界有機會主動表達意見,有助於消弭社會歧見。
舉例來說,同志結婚登記被戶政機關拒絕,同志認為現行民法婚姻制度違憲,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憲法法庭倘若受理,民間團體可以向憲法法庭敘明其與本案關聯性後,向憲法法庭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供法庭參考。

又如,台東美麗灣爭議事件,台東縣府第一次環評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不合法,台東縣府不斷召開環評,引起民眾不滿,如果民眾聲請釋憲,環保團體也可以向憲法法庭陳述意見和提供資料。

司法院指出,憲法法庭在審理案件時,認為有必要也可以主動通知一般民眾或民間團體到庭陳述意見。

司法院表示,民眾或民間團體向憲法法庭提出的意見,一旦經當事人引用,視同當事人的陳述;將有助於當事人打釋憲官司。

此外,為了提升釋憲案件審理的效率,解決現行法規定合憲違憲解釋均須達到三分之二的出席及三分之二的同意人數高門檻,反覆表決不易通過的問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規定,違憲判決應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的門檻,如果未達成,就視同不違憲的判決,使案件一旦交付評議,可以立刻得到明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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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中案件 可聲請大法官釋憲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聯合報
司法院修正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將來民眾若認為審理中的案件適用法律有違憲爭議,可以直接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不用再等到案件敗訴確定才提出聲請;這項新制將更周延地保障民眾權利。
大法官憲法法庭解釋法律,如果認定法律違憲,可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大法官宣布該法律立即失效,另一種是該法律定期失效(也就是所謂的落日條款),讓主管機關有時間修法。


新制中對於這兩種情形分別明定民眾權利救濟的程序。如果是法律違憲、立即失效,民眾原先在普通法院審理中的案件,承審法官必須依照憲法法庭的解釋意旨判決;如果大法官解釋前已判決確定的刑案,檢察總長可以提起非常上訴;如果還未執行完畢的案件,在違憲範圍內,不得再執行。

司法院指出,如果法律違憲,被憲法法庭宣告定期失效,普通法院審理中的案件仍應適用還未失效的法律;但新制授權普通法院的法官,可以審酌人權及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裁定停止訴訟,等到該法修正後再依新法審理判決。

舉例而言,轟動一時的一銀押匯弊案,三名被告柯芳澤等人纏訟廿八年後獲判無罪確定,三人聲請冤獄賠償卻遭拒;當時法院認為,三人遭羈押是因重大過失所致。三人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認為冤獄賠償法的規定違憲,二年內失效;後來主管機關另定「刑事補償法」取代冤獄賠償法,柯芳澤等三人依新法聲請冤賠獲准。

柯芳澤等三人在一銀押匯案聲請冤賠過程中飽受煎熬,若依新修正的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在大法官憲法法庭釋憲後,新法尚未通過前,普通法院法官可以裁定暫停審理,等新法通過後再判決。

201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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