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5日

司法改革 創新求變或自廢武功?



  • 2013-01-25 02:06
  •  
  • 中國時報
  •  
  • 【蘇友辰】
     司法院繼「人民觀審制」建構之後,又推出改造「憲法法庭」的新猷;而最高法院從廢止「保密分案」的內規,到死刑案件量刑問題容許行言詞辯論,甚至考慮五人合議為一致決的慎刑決議,對人權保障的促進,增強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呈現新的形貌與作為,均值得肯定。而本屆專業立委如尤美女、謝國棟等人為改造最高法院組織運作模式,強化其終審的角色功能,相繼提出民事及刑事「大法庭」的設計,透過法院組織法的修正,使得最高法院組織功能賦與全新的架構,期望藉助統一法律見解,消除各庭各吹一把號的亂象;而司法院為配合法官法的施行,隨後也提出包括行政「大法庭」的對應版本以為呼應,對追求司法正義者而言,值得期待。
     目前甚囂塵上的幾件司法議題,均攸關罪責之有無與刑罰輕重之判斷。例如接受政府委託研究案的大學教授是否具「授權公務員」身分,其以不實發票核銷,是否應適用貪汙治罪條例處罰,未來可能有重大爭議,有待終審統一解釋。
     特別是,國際人權憲章包括《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之引進成為國內法,並於二○○九年十二月十日正式施行之後,有關人權保障的規範其位階高於國內法,具有特別法之效力,不論行政、司法均應直接適用;而且依《兩公約施行法》第三條規定,在適用該兩公約時,還要參照其立法意旨及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解釋。也由於該《兩公約》的實體規範內涵過於概括抽象,一般性意見解釋又過於廣泛,將來適用上的拿捏當非易事,終審各庭法律見解的分歧可能更為嚴重,此時兩個最高法院分別設置三種「大法庭」扮演終局判決前的統一見解的角色,益形重要。
     然而,筆者認為未來設置之各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或行政大法庭為了一件個案的法律見解,勞師動眾作集體解讀或詮釋,且其效力若僅能拘束個案,甚至如謝國棟委員版的草案還有跨各大法庭的「聯合大法庭」的設計,不免有「大材小用」的侷限。如此大陣仗的布局,祇是為單一個案法律邏輯演繹,不免失之過狹。不若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大法庭」有違憲審查權。故果能放大格局,擴張其功能,例如將重大爭議的死刑刑事案件於判決確定後,檢察總長以審判違背法令多次提起非常上訴尋求救濟而被駁回者,即直接提交「聯合大法庭」作多面向、具憲法法理層次的審查及最終的裁決,那將是決斷大是大非名符其實「大法庭」的展現。
     要提醒主事者的是,司法院最近推出的「憲法法庭」賦與全新風貌,強化其釋憲與統一解釋法令的功能,讓釋憲運作法庭化及裁判化,是一件憲政大改革,確實應予喝采。不過,在二○○一年十月五日公布的大法官會議第五三○號解釋,已然宣示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為實現「一元單軌」審判體制,應依憲法第七十七條制憲本旨,在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司改三法(包括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司法院組織法)的誡命,隨著歲月之增長,似乎已經被淡忘而束之高閣。對此,司法院似不以為意,而立法院也有所怠惰。
     在追求建構新制之前,這種最高司法審判與最高司法行政分離違憲現象不作調整,放棄司法院本為最高審判機關,在單一屋頂架構下可以統轄各大法庭作合憲性的運作;而改採山頭林立等而下之分隸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所屬三大「大法庭」與司法院另立門戶作「憲法法庭」的設計,似乎捨本逐末,有了分身而忘了本尊,在體制上顯得有點錯亂。在此呼籲立法院、司法院在追求新猷趕工出櫃之前,允宜加以正視。
     (作者為律師,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