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3日

免職、撤職司法官 恐無法再當律師


自由時報 102/08/23

〔記者項程鎮、楊國文/綜合報導〕律師法將大幅翻修,杜絕不良司法官轉當律師漏洞!
以往有案在身或形象不佳的無良司法官,遭司法院和法務部「逐出家門」後,紛紛轉任律師,引起各界詬病;律師法修正草案制定「關門條款」,規定法官或檢察官涉案遭免職或撤職,就算具有律師資格,也不能執業。
世紀變革 律師公會籲速立法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春榮表示,這次修法是律師制度百年來重大變革,草案已研修完成,將由法務部送行政院審查,希望立院下會期能完成修法。
資深法界指出,以往司法官轉任律師,幾乎無「法」拒絕,不過法官法去年上路後,考試院修正通過律師考試規則,規定法官、檢察官必須取得「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才能申請免試,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資格轉任律師。
律師法修正草案規定,由法務部設立「律師資格審查委員會」,如律師被訴貪污、行賄等最輕本刑一年以上之罪,法務部得停止審查資格,等判決無罪時才重新審查,判刑確定一年以上原則上不能執業。
另外,修正草案禁止民代執行律師職務,由於部分朝野民代具有律師資格,律師界認為上述草案在立院審議時,恐受杯葛。至於,律師究竟能否「打廣告」拓展業務?修正草案正式解禁,但規定廣告不能誇大不實或教唆訴訟。
不過,律師法的修正恐怕無法解決菜鳥律師如同「新貧」的局面;以往律師高考每年只錄取二、三十位,考上律師形同取得金飯碗,七十八年突然錄取兩百二十八位,去年更達九百一十五位。
以台北律師公會為例,登錄律師近五千人,不少律師感嘆這碗飯愈來愈不好吃,資淺律師每月收入未達五萬元者大有人在。一名年輕律師無奈地說:「活得很辛苦。」

2013年8月16日

司法醜聞/法官亂貼判決書 竟還升審判長

  

記者蘇位榮、呂開瑞/連線報導/聯合報
桃園地院刑庭審判長林蕙芳,被指擔任法官期間大量判決審理中的案件,讓報表上「未結案」數字減少,升上審判長後,案子再打散分案給其他年輕法官,讓接手的法官傻眼,不知該怎麼辦。
這件事在法官論壇掀起討論,有法官形容「司法史上最大醜聞」,但也有法官私下表示,論壇內容有些不符常情或言過其實,是否私人恩怨引起,議論紛紛。

司法院長賴浩敏震怒「竟有這樣的法官」,要求調查;台灣高等法院已組專案小組二次到桃院調卷宗資料。桃園地院院長陳晴教表示,林蕙芳公費赴美進修一個月,下周一回台,全案正由高院調查,桃園地院不便表示意見。

據指出,林蕙芳被指從二○一○年開始,用假報結方式結案;司法院業務檢查時,她簡單寫一個宣判筆錄,上面寫「判決如主文」,表示判決書會後補,但遲未寫出判決書,又騙說要再開辯論,卻沒有裁定再開辯論,躲過業務檢查。

林蕙芳升上審判長後,假報結案件又重新分案給其他法官,由於她沒裁定再開辯論、案件又已宣判,新接手的法官只好再傳當事人開庭;拖了快一年沒收到判決書又要重開庭,讓當事人覺得莫名其妙。

據了解,林蕙芳為了升審判長,避免手上未結案件太多影響升遷,才以此手法矇混;這些假報結案件到底有多少,仍在清查。

此外,林蕙芳還被爆料在二○○六及二○○七年寫「AB判決」,也就是宣判後來不及寫出判決書,先上網隨便找個類似的判決書混充貼上,事後再補寫真正的判決書。由於法院是電腦作業,真正的判決書覆蓋貼上後,很難查出是否有先前貼上的假判決。

另外,在監執行人犯經核准假釋後,檢察官要向法官聲請裁定人犯交付保護管束,因涉及人權,實務上是隨到隨裁,法官論壇爆料林蕙芳常拖延一、二周再裁,引發檢方的不滿。

2013年8月12日

揪「恐龍」難舉證 法官法被批雞肋

揪「恐龍」難舉證 法官法被批雞肋
記者蘇位榮/專題報導/聯合報102/08/12
法官法於去年一月六日施行至今一年又七個月,民眾向官方檢舉不適任法官的案件已近百件,但僅有一名法官被司法院職務法庭判決休職一年,遠不符社會期待;要透過法官法淘汰恐龍法官、檢察官,必須加把勁。
社會大眾原先期待「法官法」施行後,可以讓貪贓枉法、濫用司法公權力等不適任法官、檢察官得到應有的懲戒,甚至將他們逐出司法界;然而,司法官評鑑制度施行運作一年多來,由於缺乏相關配套,成效大打折扣。

民間司改會痛批法官法根本就是「雞肋條款」,空有美麗的名詞,沒有實際效果。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蘇友辰律師指出,最大的問題在於檢舉證據取得困難,許多民眾無力聘請律師,在訴訟中無法取得卷宗證據與法庭錄音光碟,導致檢舉法官、檢察官時欠缺證明,難以成案;尤其聲請複製法庭、偵查庭錄音光碟的問題最多,因為法庭錄音僅保存到裁判確定後三個月,民眾想要檢舉卻經常超過保存期限。

民間司改會辦公室主任高榮志表示,法院和檢察署還會以各種理由駁回民眾複製法庭錄音的聲請,包括未具體指陳法院某次開庭筆錄有何錯誤或遺漏、或是法庭錄音涉及在場其他人個資等等,都使民眾難以取得錄音光碟。

蘇友辰說,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人只有在「審判中」才能檢閱卷證,在「偵查中」並無閱卷權;許多案件在偵查階段已結案歸檔,束諸高閣,根本無法取得檢舉事證。

當事人為了取得「偵查中」的光碟事證,還要花錢委任律師聲請交付審判,繞個大彎,再聲請閱卷獲得該項可以原音重現的證物;這項法律漏洞,若未補救,一切都是空談。

司改團體和部分律師都認為,要檢舉不適任法官、檢察官,就應配套開放「請求個案評鑑」的民眾可以聲請閱卷或規畫其他適當管道,取得檢舉事證做為依據,否則光從卷宗中的白紙黑字筆錄,很難找到不當言詞記錄;因為,沒有任何一位書記官會將司法官的侮辱性、歧視性、語帶尖酸刻薄言語載入筆錄之中。

人權協會指出,另一個問題是,司法院和法務部都未重視評鑑委員會的職權,法官評鑑委員會就評議案件做出具體的懲處建議,但事後司法院、法務部或職務法庭卻經常對其建議大打折扣。